close

  
  討論社會議題時恆常出現的問題不是所謂「公說公有理,婆說婆有理」,而是「斷章取義的理盲濫情」。前者尚且在理性論辯,可以進行觀念交流;後者就進入非理性的爭吵,互潑墨水而已。Kevin Kan 〈我沒有丟你石頭,請你不要被打到〉可是視為二者兼具的典範。之所以選這篇文章回應是因為Kan 在文章回顧了最近幾篇引用數高的網路文章,藉此可以順藤摸瓜得把文章重讀一次,順便檢視Kan 是否誤讀(「比較好聽的說法稱為」勘誤)。
  
  Kan 先介紹〈我們可以丟石頭嗎--對反同性婚姻及伴侶、家屬制度倡議謬誤的指正〉(原作Hsien-Chi Kan 於2013/11/3 略為修正,更名為〈對多元成家誤解的再思〉)一文,將原文拆成前後兩段進行分析。分析前段時,Kan 三次以「比較好聽的說法稱為」昭示對〈丟石頭〉一文的詮釋並不認同,然而這段「非常長」的詮釋正是在釐清護家盟指摘中的邏輯謬誤;對後段則以「引用聖經,作者的意思似乎認為基督徒最好不要介入公眾事項、政治等領域」作結【★】。
  
  回到〈丟石頭〉去找最接近Kan 的論述:「聖經的觀念似乎並沒有要求我們『以基督徒的身分』介入政治的決定。」顯然Kan 與原作者Hsien-Chi Kan 對於聖經的教義解釋「似乎」有分歧。Kan 「似乎」不太在乎文是否對題這件事,因為〈丟石頭〉一文之所以名之,正是因為原作引述約翰福音關於法利賽人的記載,亦即聖經確實認為男男性行為有罪,但「耶穌本人都不定罪了,我們這些神的兒女、蒙恩的罪人,是不是要試著多包容他們呢?」。〈丟石頭〉認為基督徒能否介入公眾事務?從結論來看,〈丟石頭〉早已超脫到更高的層次,那就是基督徒不該執著於此。至於Kan 引〈你自己喜歡吃漢堡,人家就不能吃三明治嗎〉引「如果你是打著基督教的名義反對同性戀者⋯⋯這樣非常偽善」【★】就顯然是斷章取義了。同上述,Kan 「似乎」不太在乎文是否對題這件事,以致於Kan 忽略〈漢堡三明治〉一文的重點在於反對擁護一夫一妻制者對婚姻詮釋權的壟斷。
  
  於是Kan 的核心論述在此昭然若揭:我不認同你,但我尊重你(基於你我不同)。Kan 是有他的寫作策略的,他所引用的內容(上述我以【★】標記部分)傳遞了一個相當重要的訊息:基督徒看過來,他們就是對我們有偏見,我們才不是這樣。Kan 用「支持傳統婚姻家庭的人不只是基督徒,也包括其他有信仰或無信仰者」包裝得很好,但置入性的號召反對多元成家的核心群體(從結論來看,確是如此)。
  
  因此,這個有但書的尊重、愛與接納(因為不認同),就顯得假假的。
  
  Kan 談修法進度,修正了原來護家盟把三個草案攪在一起的論述,換成用剝洋蔥的方式,把伴侶盟的三個草案形容成溫水煮青蛙「先讓大家以為同性之間的性沒什麼,同性之間的婚姻沒什麼,最後認為性沒什麼,最後把性與愛與承諾完全脫鉤,全然訴諸所謂個人自由的選擇。」同時在論述中把基督徒「性忠貞」的觀念置入,以信仰與傳統道德的角度去詮釋法律。似是而非的論述後接著回過頭再批〈丟石頭〉理解有誤、以譏刺的語氣批〈漢堡三明治〉的「光明美妙」,用「傳統」把所有反對者收編同一個旗幟之下。三個草案其實各自獨立,Kan 只是換個方式把它們重新綁在一起。
  
  Kan 充分表達了他個人的立場(在他「非常長」的論述後)以他法律人的身分背書(疑,這時候又變成法律人了?),提出驚人的——可說是反對多元成家者的大絕招——「毀家廢婚」。Kan 認為人性本惡,婚姻制度會因此被揚棄,這段文字忠實反應了支持傳統一夫一妻制者的焦慮,卻忽視這套制度對人(特別是對女人)的束縛——儘管民法經歷多次變革,傳統家父長制陰影仍然壟罩在女性身上。這裡有兩個弔詭之處:一是Kan 並沒有解釋當同志願意接受異性戀的婚姻價值,兩人相知相惜相守,何以反對?二是Kan 將人性簡化,認為多元成家一旦通過,所有人都會揚棄傳統婚姻價值(寫到這邊我都覺得荒謬了)。
  


  按End 的朋友看這邊。
  
  這不是我第一次看Kevin Kan 的文章(是的,我還看了〈愛護同性戀、深思同性戀婚姻之合法〉系列文),之所以要一直提Kan 文不對題這件事,在於他習慣以看似溫柔而有理的文字隱藏背後的偏見與歧視,這種手法用「包藏禍心」太沈重,但已經很接近了。我要說的是:你的尊重很假,假到我無法不意識到你偷偷丟的石頭,你就不要再裝作此地無銀三百兩了(是的,Kan 又一次文不對題了)。
  
--
  
※ 延伸閱讀
1. 〈守護誰的家庭?--在「公益」包裝下的「歧視」
2. 〈多元成家法案之我盡力了懶人包
3. 〈民法親屬編、繼承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
4. 〈有人可以跟我講一下現在是怎樣嗎?〉
5. 〈多元成家我支持 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 伴侶盟 連署活動
arrow
arrow
    文章標籤
    多元成家 同志婚姻
    全站熱搜

    MetrosextuAl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1) 人氣()